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公告称,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根据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2017年第20号公告和2018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4.其他美国公司 78.2%
欧盟公司:
5.其他欧盟公司 29.1%
来源 | 上缆所传媒
引用 | 商务部
文字 | 常 佳 编辑 | 常 佳 审核 | 何晓芳 【免责声明】本文所收集的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和分享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文章仅供参考。如本文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速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修改或删除。